| 新《房屋登记办法》出台 房屋登记将更趋正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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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7-12 15:32:00 来源:新浪城市联盟潍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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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房管局获悉,《房屋登记办法》自今年的7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中除明确了登记簿效力高于房产证、购房人单方可申请预告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有法可依外,还就房屋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各种情形予以了明确。
据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购房人的登记申请符合下列五种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另外,购房人在提交申请后,房屋应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都有时间限制,据了解,当前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届时,房屋登记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将具有更简捷的可操作性,群众办理时将更加简便快捷。(记者骆雁峰 通讯员高建娇)
责任编辑:许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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