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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农民工将享受医保 未办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日期:2006-12-7 11:20:00  来源:潍坊报业网

    记者昨天从潍坊市劳动部门了解到,今后,在潍坊市工作的农民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最近出台的《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属地管理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于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拒不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其医疗服务管理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事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特别指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指出,所谓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潍坊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记者 毛德春)

    责任编辑: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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